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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系列之七

2007-11-29 新闻中心 

1、国家机密载体的收发、传递有哪些保密要求?

国家秘密载体产生以后,收发人员要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核对、登记,严格按照发文范围收发密件,并掌握国家秘密载体的分布情况。

(1)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发时必须逐渐清点、核对。

(2)密件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

(3)接收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密件,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分发密件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

(4)传递、运输国家机密载体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确需自行传递、运输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路线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本市区内传递机密级、保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5)向境外邮寄、携运秘密载体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确需个人携运的,要按照国家秘密物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6)采用现代通信或计算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有哪些保密要求?

(1)传达、阅读国家机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使用秘密文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的人;

(2)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用传阅的方式进行。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传阅的密件,阅读者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阅读者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4)借阅、借用密件,要经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5)绝密级文件,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密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保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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