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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知识系列之三

2007-09-10 新闻中心 

保密手段

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在保密工作上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包括一般手段,如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派信使传送文件,固定专人保管秘密资料,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对有关物品或地域进行掩盖、隔离,确定参观的路线及范围等;也包括技术手段,如使用密码,配置保密专线电话,清除窃听装置,干扰电磁辐射信号,隐蔽信道等。

窃密

是指内部或外部人员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窃取 国家秘密的活动。包括以合法身份进行情报活动、通过学术交流窃密、旅游参观窃密、暴力窃密、技术窃密、套取情报和收买策反我内部人员等手段,获取我国家秘密信息和情报。

泄密损害后果

某项国家秘密被非法泄露后会造成的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结果。《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损害后果是: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泄密犯罪客观要件

指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事实上的表现。包括: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如在设备不完善的装置中保存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将一份国家秘密文件丢失,又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在紧急状态下泄露国家秘密、在国外不遵守纪律泄露国家秘密、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泄密等。

校保密委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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