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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出台新规定,新增条款逐一看(05.9.27)

2006-11-13 新闻中心 

编者按: 近期,国家教育部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我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也制定了新的学籍管理规定。就新规定中出现的新条款,我报学生记者(以下简称记)采访了我校教务处高力处长(以下简称高)。 记:高处长,你好!据悉国家教育部近期出台了新的学生管理规定,我校也依照教育部的新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新的管理规定。那么,此次的两个新规定中,增加了哪些新的条款呢? 高:在这两个新的规定中,增加了一些原规定中所没有写到的内容。首先,我们逐一看看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新规定。规定中新增了关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并列为第二章。此章节中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位同学应该仔细阅读与记忆的。 记:新规定增加了我们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这使我们的校园学习、生活有法可依。 高:对!我们接着看,在第三章第一节的第十条里,新增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这明确了缴纳学费与注册的关系。 记:高处长,那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否有特殊规定呢? 高:对于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规定中写到“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记:这是关乎学生学籍的一条重要规定,我们可马虎不得! 高:是的。我们再看看规定中第五章的第五十三条。关于纪律处分的种类中,新规定里删除了原有的“勒令退学”一项。它的删除,使得学生纪律处分更加严格。 记:也就是说学生违纪严重的,学校将不再是“勒令退学”,而是直接“开除学籍”。看来,每位同学还是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的好,否则后悔就来不及了。 高:是的。紧接着的五十四条里关于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各种情形中,也新增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一项。这可是每位同学应该牢记的又一条! 记:这可是更加明确而严格的新规定哦! 高:新增的又一重要一条是,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接着的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则是分别阐述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的程序以及学生申诉的途径和相关内容。这就是说,学生在接受学校处分时,可以进行申诉,便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记:太好了,这是依法治校的真正体现。作为学生的我们,是应该感到高兴的。同时,这也要求我们每位同学该明确自己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高:是的。只有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的运用好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接着看,在第六十五条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这个“学习证明”,也是在此次的新规定中才增加的,以此来证明你曾在本校就读。这个证明可以用在学生以后就业等方面。 此次新规定,在格式、内容的分类、章节的设置上都有了新的变化,很多条的内容都用了新的语言表达方式,而我刚才所提到的条款是新增加的,是每位同学必须重点记忆的。 我校在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也制定了新的学籍管理规定,下面,我就重点提几项我校新的管理规定中新增的条款。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了“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可按学期、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几种方式进行计算。”同时,附考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表,学生可以依据换算关系表来换算自己的学分绩点。而学期、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将因考试分数的高低而显示出很大的差异,这对奖学金的评比等各项评比产生重大影响。 记:这么说,分数考的越高,在各项评比活动中,才能取得优势。 高:对!学分数要和绩点相乘,换算出一门课的学分绩,学期、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则等于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与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的商。同时,与之相关的还有一条,即第四十五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所修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1.5,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记:这么说,六十分再也不“万岁”了。因为六十分的成绩换算后,只能拿到一个绩点。 高:对!这条新增规定,将大大促进同学们努力学习。同时,第十九条中,规定了课程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以60分登记成绩,并记录相应绩点;学生对于补考成绩不满意或补考不及格的,允许选课重修并交纳相应的学分学费。(此条规定,从我校2004级的学生起开始实行。) 记:高处长,关于这两份新的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会以什么样的形式让我校在校学生得以全面的了解呢? 高:此两项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近期,学校将印制新的《开云app官网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学生手册》发放到每位同学手中。届时,希望每位同学认真阅读、了解新的管理规定,特别是刚才我们提到的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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