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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app官网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20 新闻中心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上一学年中无重修课程,且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

2、同一学年内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3、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后向学院推荐。

3、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4、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云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态度,对各项助困措施和奖学金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其获得者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代表。

第十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在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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