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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app官网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20 新闻中心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二等。其中,一等每人每年资助25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同一学年内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2、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后向学院推荐。

3、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4、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云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一年中除七、八两月外,以十个月计发。其中,每年九月至评审结束当月的一次性发放,其后按月发放。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赠一并考虑,在公平实效中突出效率,切实发挥各类助困资金的帮扶效益。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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